如何界定:单方解除抑或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亦是劳资双方最为敏感的话题之一,建立劳动关系就像是谈恋爱,如果说签订劳动合同好比是确定恋爱关系的话,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就好比是恋人分手。恋爱分手,有的是好合好散,有的则是两败俱伤,同样,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上,有好合好散,亦有两败俱伤。通常而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好合好散;单方解除的,则常常会导致两败俱伤。不过,在实践中,有些劳动合同的解除,到底属于单方解除还是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比较模糊。比如时常会发生争议的情形:单位向员工发出了辞退通知,员工收到辞退通知后,填写了离职通知单。那么这种情形下,属于单位的单方解除还是属于双方的协商一致解除?

一、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陈某自2006年10月29日起进入上海某酒店工作,任行政人事部门主管,工资每月1600元,2007年10月25日,这时,陈某已经已怀孕四个月左右,酒店向陈某发出辞退通知,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接到辞退通知后,陈某自行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再交由酒店审批,双方于当日结清工资,陈某也领取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还是劳资双方的双方行为。单位认为是单位与员工的协商解除,而员工认为是单位的单方解除。

(二)裁判结果

2007年12月21日,陈某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恢复劳动关系;2、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0月2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止的工资。该仲裁委员会未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于2008年4月8日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与仲裁时相同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酒店自2006年10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10月25日,酒店作出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时,陈某在明知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未表示异议,而是自己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再交由酒店有关领导审批及盖章,且陈某与酒店于当日即结清了工资,并领取了一个月的离职补偿金。陈某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其同意酒店实施的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应视为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陈某之后再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请求于法无据,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做出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酒店与陈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恢复,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规定,劳动者在怀孕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但该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作的限制,法律并未禁止怀孕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陈某收到酒店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后,在明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未表示异议,而是自行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再交由酒店审批,双方于当日结清工资,陈某也领取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离职补偿金,陈某的行为可视为其当时是认可并接受公司的解除行为的。虽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系酒店先行提出,但所谓的协商,总会经历一方先提出,另一方继而表示同意的过程,故即使是酒店先有解除的意思,但陈某以其实际行为接受了单位的决定,在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双方可视为已协商一致,现陈某以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08年11月5日,最后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案例评析:

就法律性质而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在法定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对方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动议,另外一方亦接受其动议的情形下,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假设陈某在收到酒店发出的辞退通知而不填写《离职通知单》的话,那么酒店的行为就构成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酒店发出辞退通知后,陈某填写了《离职通知单》,并且交由酒店审批,此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实质上由酒店的单方解除转化为双方的协商解除。酒店的辞退通知相当于酒店发出的一份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陈某填写《离职通知单》,并且交由酒店审批,相当于陈某亦接受酒店的动议,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这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唐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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