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索赔4万,公司称不知其怀孕

在与单位解除合同13天后,杨女士发现已怀孕,在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被拒,劳动仲裁未予支持后,杨女士将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龙腾阳光公司)告上法院。昨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均以《劳动合同法》的不同条款,作为自己的诉讼依据。

离职两周发现怀孕40天

2007年进入龙腾阳光公司的杨女士诉称,去年4月,公司以缩编为由,向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补偿金后,杨女士离职。

13天后,杨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经诊断其已怀孕40天。她将此情况告知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果。去年12月,杨女士的女儿出生。

杨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后,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杨女士请求。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支付其工资和补偿金,补缴社保,承担怀孕和生育医药费共4万。

公司质疑原告怀孕时间

“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她是否怀孕?”龙腾阳光公司代理人称,杨女士出示的医疗票据中,有两张是去年4月8日离职前的,并以此质疑其怀孕时间。

杨女士的律师说,杨女士在当年4月底5月初感觉不适,5月8日得知怀孕,4月8日的就诊内容是否与怀孕有关,并不确定。

公司表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故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但杨女士的律师表示,是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双方协商。杨女士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字。

杨女士的代理律师拿出《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照该法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以不知其怀孕反驳。此案将择日再审。(新京报 记者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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