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 员工被下岗

“我干隆力奇的促销员7年,现在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我无法接受。”日前,苏女士向本报记者求助,希望用人单位能给予其经济补偿。
员工工作七年无故遭离职
苏女士介绍,2004年4月,她进入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下称隆力奇合肥办),任促销员。先在阜阳北路某超市促销隆力奇系列化妆品。11月被更换到双凤大道某超市做促销员。
2011年12月中旬,正在工作中的苏女士接到公司电话:“通知我,促销员的工作干到月底就结束了,不用来了,来了也没事做。”突如其来的电话,让苏女士十分心寒。隆力奇合肥办曾将苏女士安排到另外一家店面做促销员,因离家远和已另有安排促销员,苏女士认为“工作没效益,相当于让我自动离职。”她告诉记者,“我在公司干了7年,很有感情,不说功劳,也有苦劳啊。现在就不让干了,怎么说也要给点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未到期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从2004年到2009年期间,苏女士与隆力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相关的保险。
“2009年,公司突然不跟我们签合同了。”记者从苏女士带来的两份劳动合同发现,第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是2009年,用人单位为合肥德勤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甲方),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在合肥从事促销员工作;另一份劳动合同签署的时间是2011年3月,合同的甲方(用人单位)是深圳市锐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从2011年3月1日起到2013年6月30日止,在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业务区域及范围从事促销类等相关职位。
为此, 从2011年底到2012年年初,苏女士曾与隆力奇合肥办事处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后,苏女士曾到劳动局反映,但也未能解决问题。
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
随后,记者多次拨打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话,但均未有人接听。记者就苏女士的情况咨询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依据苏女士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与此同时,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建议苏女士将工作所在的超市申请入劳动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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