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员工张先生在巴基斯坦工作期间,不幸在中原对外公司的内部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为此张先生的父母以中原对外公司对泳池管理不善为由,起诉索赔583500元。
昨天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日前审理后认定,中原对外公司在其内部泳池内未配备救护人员,游泳时间未作限制,灯光较暗,存在瑕疵,以20%的比例,判决其赔偿张先生的父母10.8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的一个晚上,不会游泳的张先生在巴基斯坦境内的中原对外公司管理的内部游泳池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不会游泳的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有深水区域的游泳池内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有所预见,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该游泳池未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游泳时间未作限制,且游泳池的光线配备亦较昏暗,不适宜进行室外夜场游泳。张先生虽系个人原因溺水,但如发现及时,进行必要的救助,溺水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故中原对外公司在游泳池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比例为20%.据此,法院判决中原对外公司给付张先生父母死亡赔偿金9.89万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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