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丢了“饭碗”索要经济补偿被驳回

外企员工杨先生因上班喝酒等违纪行为多次被警告,后被公司除名,其表示不服打官司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等。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先生要求上海某外资公司支付工资6400余元、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余元及要求支付年终奖6400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杨先生2004年12月9日进入该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杨先生的职位是质检,月工资为4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杨先生的职位是采购,月工资为6000元。2006年12月9日起,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杨先生仍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2月,公司以杨先生上班喝酒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年3月,杨先生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以公司对他作出违纪处理不当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等,但其请求未获支持。7月,杨先生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庭审中,杨先生认为,公司以其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了他,他不服,故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共计2.5万余元。

公司方则认为,公司聘用杨先生时,明确了公司规章制度并约定了月薪,没有规定所有员工都会拿到年终奖。杨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4次收到警告通知,经教育后仍屡教不改,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故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终结。虽杨先生对公司规章制度不予认可,但根据杨先生签名的公司若干制度明确规定的附件、细节确认,公司确有员工2次以上收到书面警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公司因杨先生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故对于杨先生提出的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年终奖的发放明确约定,故对于杨先生提出的关于年终奖的请求,亦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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