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1日,佛山中级法院收到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3名员工的联名感谢信。信中说:“二审诉讼中,我们这些劳动者没有对法官讲过一句好话,更没有用过一分钱‘通关’,但二审法官却为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讨回了公道!”
事件:
公司危机裁员不付员工补偿款
据悉,该厂33名员工,多数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去年9月开始,路之友公司发出通告,声称由于公司经营情况非常严峻,属于半停产状态,为了不让公司破产、维持生产经营,公司将厂房迁到罗村上柏工业区,拟将公司现有的厂房用地向外转让、变现,盘活公司现有资产,度过经济危机。
与此同时,通告称公司将进行裁员,但又以不补助、少补偿等手段非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由于劳动者对公司裁员补偿不服,申请禅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每位员工补偿款为8万元不等,裁决后劳动者并没有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但路之友公司认为补偿费用过高,后诉请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有关经济补偿。
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行为属违法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路之友公司明显属于单方解除与众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不属于经济性裁员;公司的卖地、搬厂行为是属于自己的市场经营问题,并非来自外力(如政府产业调整、环保、征地、期限终止等)的促成,并且卖地是有较大收益的市场行为。综上,公司单方解除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遂判决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是,在仲裁裁决时,确定的经济补偿有失误,这些劳动者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接受仲裁裁决的结果,故法院依法判令按照仲裁结果给劳动者以补偿。(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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