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无故旷工五个月被公司辞退,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却被驳回,遂诉至法院无奈理亏在先又被驳回。9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2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江西新余长运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由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范本,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原告自2009年4月6日起连续矿工,被告于2009年4月14日书面通知原告回公司上班,否则,被告将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收到通知后,仍一直不上班,鉴于原告连续矿工时间长达5个月,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管理制度,遂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了辞退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撤销被告辞退原告的决定,安排原告重返工作岗位,并责令被告公布2007年度和2008年度薪酬制度。新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2009年4月6日起矿工至同年8月3日,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被告规章制度。在此期间,被告曾警告原告再不上班将按有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对此未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被告遂于2010年1月27日向原告正式发出辞退通知,被告做法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告诉讼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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