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劳动者无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是指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本身并无主观过失,但由于某些外部环境或者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法定理由是: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嫩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中,常见误区有:

一、只要员工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员工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只代表劳动者特殊保护期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束。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仍不能从事该工作,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步骤是:发现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另行安排该员工的其他工作——发现员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不能完成销售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行约定,否则无效。企业以此为理由,需要完成一定的前置程序。

其步骤是:绩效考核后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次绩效考核后该员工不能胜任——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某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其后,该企业搬迁,员工不同意到新地址工作,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迁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步骤是:发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现劳动合同无法完成——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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