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公司能否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已经被公司辞退2个多月,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此,两名外地来连的打工妹不但一直无法再就业,还分别被公司索赔9千和1千元。无奈之下,她们聘请了律师,欲向公司讨回“自由身”。
1.递交辞职报告未批,反以旷工为由被辞
张女士说,她是吉林人,几年前被聘到高新园区一软件公司工作,她主要在办公室处理一些数据,做排版工作,今年还被公司安排到一学校授课。张女士介绍,因为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很大,导致心理压力也很大,今年9月,她感到身体不舒服,产生了辞职的想法。
张女士说,她只有中专学历,目前还在准备自考,自己还报考了日语,希望换一份轻松一点的工作,边工作边学习。综合这些原因,她决定主动辞职。9月7日,她通过部门领导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公司不同意她辞职。后来,张女士向公司以EMS形式发送辞职信,但遭到拒收。其间,公司总经理张先生曾找张女士谈过话,希望她留下来继续工作。9月15日,张女士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请假申请,并填写了病假申请单,回到了吉林的老家。
9月25日,单位以张贴公示的形式宣布,张女士因旷工6天,按照公司规定将其辞退,同时,公司也以EMS形式向其老家发送了辞退信。张女士了解到,同时被辞退的,还有另一位同事林女士。昨日,林女士告诉记者,她也是外地人,和张女士在同一个部门,也是因为加班太多等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加班太多,身体和精神都受不了了。”和张女士一样,林女士也在不久后收到了单位的辞退信。
2.未拿到工资,却被分别索赔9千和1千元
收到辞退信后,张女士和林女士都接受了这个事实,毕竟能够离开单位就行了。于是她们向单位提出了结算工资的要求,但是公司不但没有给她们开工资,还分别向张女士和林女士提出了9千元和1千元的索赔要求。工资未结算,她们怎么反欠公司钱了呢?这令两个打工妹顿时没有了主意,不知该如何是好。
张女士告诉记者,公司除了欠她一个月的工资1000多元外,她还有100多个小时的加班费,加起来总共有2000多元。而公司向她索赔9000元的理由是,她被公司安排到学校授课,她的离职影响了公司的利益,因此才索赔的。但张女士说,她在递交辞职申请时,给公司预留了足够的时间来安排人与其交接,这不是她的责任。
林女士说,公司索赔她1000元,理由是她离职了,公司还要另外招聘新员工,因此要缴纳1000元的“招聘费”。对这一索赔要求,林女士感到十分不理解,“哪有被公司辞退,还要为新人埋单的道理?”她说,公司还欠她1个月的工资1000多元和265小时的加班费,总共也得两三千元,但是公司至今没有给她结算工资。
3.不给开离职证明,两个月来无法找工作
张女士和林女士说,工资不结算,没有了收入来源,两位外地来连打工妹的生活受到了影响,甚至租房子都交不起房租了。她们准备先找一份工作,但是在找工作的时候,却遇到了很多麻烦,因为她们没有拿到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法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其他单位根本不接收这样的求职者。张女士向高新园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督促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处理此事也需要时间,她着急找工作,急得团团转。
无奈,她们又向公司提出了申请,要求给开具这份证明她们已是“自由身”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公司以她们还欠公司钱为由,不给开这份证明。几次协商,公司都要求她们先把欠公司的钱还上,然后再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张女士和林女士认为这不合理,在拿不到证明的情况下,她们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
昨日,记者联系了该公司总经理张先生,他说,公司是根据相关规定对张女士和林女士给予辞退的,索赔也是有理有据,不能只听信她们的说法,至于为什么辞退她们以及为何不给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他没有过多说明,只是说公司已经走法律途径,“法律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如果法律判我们的做法不对,我们就按照判决做。”
4.律师说法:员工就业权和生存权被变相剥夺
昨日,记者了解到,就向两位员工索赔一事,该公司已到高新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为了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女士和林女士也委托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女士和林女士的代理方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孙平律师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孙平认为,本案无论是员工辞职还是单位辞退员工,既然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争议,单位就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至于员工是否应赔偿单位提出的损失,是另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单位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该争议,但单位不能因员工没有支付其提出的赔偿金就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是变相剥夺员工的就业权和生存权。单位应该对其违反法律规定给员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来庆新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女士以身体不舒服为由,9月15日向公司提交了请假申请,并填写了病假申请单,回到了吉林的老家,从文中表述看,公司应该没有批准张女士的请假申请,张女士未经批准休假情况下离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9月7日,张女士通过部门领导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后,应该继续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准其辞职,过了三十日劳动合同仍可解除,届时离职公司不得限制。但张女士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于9月15日离职,如果公司因此而认定其为旷工也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女士提前离职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然,这里的损失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公司向她索赔9000元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否则不能得到支持。至于公司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是错误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管劳动合同是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只要有解除的事实,公司都有义务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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