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著名饮料公司营运单位资能总监万先生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后被除名。其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等160万余元。闵行区法院认为,万先生为避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环节而采取隐瞒、歪曲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违反了可口可乐公司商业操守等规定,日前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总监起诉索赔损失
万先生自2008年3月起签约在饮料公司担任四川绩效财务部门的营运单位资能总监一职。2008年4月17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载“公司决定2008年4月17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等主要内容。2008年6月3日,万先生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损失,但未获支持。万先生不服仲裁诉至本院,称公司在未提供任何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违反公司商业操守守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为由,单方面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现要求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工资损失等共计160万余元。
饮料公司辩称,万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总监违反公司规定
公司称,按相关规定,标的超过12万元的合同,必须报集团审批。万先生所在的四川营运单位先向集团上报了为期一年、金额为350万元的合同。但未获集团批准通过。故万先生等人采取了通过签订3个月的短期合同、且每份合同标的均低于12万元的手段,以故意避开应由集团审批的流程规定,其行为歪曲了上述交易的本质。而且万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进行比价,在签订合同前也已明知所谓的三家物流公司实际为同一自然人所有等。认为万先生作为财务绩效总监,其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了公司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采购政策补充规定和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和合同/法律文件审核/批准/存档程序规定等证据。
万先生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采购政策补充规定尚未生效,而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系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方才发布,而公司所述的“违规”行为,均发生于当年的2月至9月期间,故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除名符合公司规定
对于万先生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工资损失之请求,法院认为,因万先生于2008年3月28日的谈话笔录中陈述,按规定应先进行比价,但此次并未进行比价。其本人亦认为配送单价的报价过高。在被问及“签三个月,是否为避开集团审批?”时,回答“有这方面考虑”。因此,万先生辩称签订为期3个月的短期、低额合同并非其本人的个人决定,而是经过四川营运单位开会商议以及总经理最终确定的,但万先生确实参与了上述活动,且在会议中,万先生在明知未进行比价、配送单价的报价过高、同样报价的合同未获集团公司审批通过、相关物流公司实为同一人开办等情形下,仍未提出反对意见。
综上,万先生为避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环节而采取签订3个月的短期合同以及低于12万元的低额合同的行为应属于歪曲交易的真实本质以及隐瞒、歪曲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可口可乐公司商业操守守则、《员工纪律行动标准政策》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以严重违反商业操守守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妥。
(记者 陈鑫 通讯员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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