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履历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为寻找一份称心的工作,刘小姐在应聘时虚构履历,却在试用期间因缺乏应有的工作能力遭公司辞退。此后双方围绕劳动争议对簿公堂。近日,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去年7月,刘小姐经几轮面试,获得进入上海一家机械公司担任冲压磨具事业部经理代理的机会。她在雇用申请表上填写履历,自称2000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担任日本某株式会社中国营业部主任。而事实上,她在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一年间都没有工作。

此后,刘小姐被录取,约定合同期1年,试用期2个月,税后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间,公司领导发现刘小姐缺乏电脑基本操作能力,与下属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不佳,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后解除劳动关系。

接到辞退单次日,刘小姐便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去年11月起至裁决之日止每月1.2万元工资及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作出支持刘小姐申请的裁决。公司不满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刘小姐在入职时未如实填写雇用申请表,且不能举证已征得公司工作人员认可。此外,刘小姐明知公司《职工从业规则》有“如提供虚假信息的或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公司可解除聘用”等条款,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经得工会的同意,在程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公司与刘小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需支付刘小姐讼争期间的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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