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并非都不能获经济补偿

   王芳等8名女工没有想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才几个月,公司就常以货源不足为由,让她们“放假”、“停工”休息,且放假期间不发任何费用。日前,她们与公司主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随后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对她们“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一案作出经济补偿和赔偿。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支持了她们的诉求。8名女工于2007年5月与利红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时隔不久她们发现,她们总被公司“放假”、“停工”的同时,公司里的其他人却都在紧张地工作,这让他们对公司因“货源不足”放假的理由产生了怀疑。通过多方打听,她们终于了解到了放假原因:原来由于公司招工计划失误,导致该工种员工招聘过剩,公司担心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便对她们8人采取放假的办法,目的是逼这8名员工“自愿”解除合同。

王芳等8名女工了解到真情后非常气愤。她们在向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承担工作期间因公司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然而公司只同意支付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对其它要求拒绝接受。为讨公道,王芳等8名女工于今年5月对利红公司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芳等8名女工虽然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这种“主动”是由于公司恶意“放假”造成的,8名女工具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日前,兴国县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判决公司按公司员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计算出来的员工平均工资,向王芳等8名女工各支付2300元的经济补偿金,并加付各23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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