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工厂干了9年,工厂却称其违规操作将其解雇,且拒绝给予经济补偿。尽管蒋某将工厂告上法庭,但顺德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释法,作出了支持厂方的判决。这也是顺德法院第一例引用最高法院相关劳动法释法的判决。
工厂:按厂规 不赔偿
据蒋某所在的泡棉厂称,3月13日,蒋某将防火泡棉叠放在泡体上,工厂的负责人看见后,因此举有火灾隐患,要求蒋某改正。但蒋某没有听规劝,反倒将天车的遥控器丢在泡体上。工厂认为,该举动容易导致天车操作故障,甚至引发跌落的事故,造成人员及财产伤亡的严重后果。尽管被规劝,但蒋某未予理会。
最终,工厂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将蒋某解雇,并且根据厂规对“视情况为违反安全规程,遗留事故隐患”的处理办法,做出了“不给予经济赔偿金”的决定。蒋某因被解雇后得不到一分钱赔偿,将厂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依据释法
在法庭上,蒋某表示,自己只是将热泡棉放在冷的泡棉里,属于“小违章”,是工厂夸大了事实。他说:“我没有意识到会引发火灾,而且在公司领导指出后,我就立即把东西搬走了。”
蒋某认为,自己在该厂有9年的工龄,被解雇后工厂应依照劳动法,给予他赔偿合计34000元。而厂方则认为,在蒋某入职时,已学习过《员工手册》并签名确认,因此违反工厂规定造成安全隐患,应该按照厂规得不到任何赔偿。
最终,顺德区人民法院引用该工厂的《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判决该工厂不用对被辞退的蒋某作出任何经济赔偿。
法院称,作出该判决,是引用了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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