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迟来24天 销售员身体欠佳不同意调岗被辞退

近日,化妆品专柜销售员邓小姐致电本报讨薪热线投诉。她拿着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却不能当即请到病假;单位调动她的岗位,也不征询自己意见。化妆品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则以“邓小姐已申请劳动仲裁”为由,拒绝了记者进一步采访的请求。

【员工讲述】

20天后才获准病假

邓小姐原本是一名化妆品销售员,经由某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到长宁路巴黎春天百货一家化妆品专柜工作。

邓小姐说,从10月12日起,自己的搭档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她的工作时间也从原来的做一休一,调整为做三休一或者做二休一。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3个小时,邓小姐觉得劳动强度明显加大了。11月1日,她突感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断是过度疲劳引起的心肌缺血,医生建议邓小姐休息几天,并为她开了3天的病假单。邓小姐拿着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向化妆品公司的主管请假,却未得到批准,她气愤之下争执了几句,“那天,主管的语气很强硬,言下之意她说了算,不能请病假就是不能请。没办法我只能抱病上班。带病上班期间,主管还跟我商量,要我做二休一,我觉得身体肯定吃不消,主管和公司商量后通知我,班头调整为做一休一。 ”

“11月24日和26日,这两个本该是我上班的日子,主管说经研究决定让我休息两天,但在填写考勤表时主管要我写‘病假’,难道这是我迟来的病假? ”

不去新岗位遭辞退

12月10日,邓小姐突然接到人才公司邮寄来的调令,通知她调换工作岗位。

“我家住虹口区岳州路,公司没跟我商量,就要把我的工作地点改到船厂路卜蜂莲花的专柜。如果我去新的地方工作,每天上班要早上5点出门,下班后晚上12点才能到家,以我现在的身体状况,这不是故意刁难吗? ”邓小姐与主管多番争取无果。

接到调令的第二天,邓小姐没有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她打算再与公司沟通一下,不料,第三天,主管便算她旷工了。事后,主管还短信通知她,如果不去新工作地点报到,仍旧要算她旷工。

本月21日,邓小姐接到了人才公司打来的电话,对方表明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她自行拿着合同去劳动仲裁。邓小姐还向记者反映,自己工作2年多了,从来没有拿到过工资条,而且,她觉得,拿到的加班工资低于自己实际的劳动付出,她还曾就此向主管咨询过,对方敷衍她要问总部。

邓小姐认为,她因身体原因不能接受新的工作调动,人才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如果非要解聘她的话,她要求人才公司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且要支付她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年终奖金。

【化妆品公司】

等仲裁结果出来再说

在邓小姐向记者出示了劳动合同、病历卡和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后,记者拨通邓小姐的原上级、化妆品公司主管的电话,对方称邓小姐所说的情况不属实,公司不知道她身体不适,接着便以上班忙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澄清事实。在记者多次追问下,她建议记者向公司公关部了解情况。

12月24日,这家化妆品公司的公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了解真实情况后会以邮件形式给予回复。但直到12月27日,依然没有答复。在记者的强烈要求下,这位负责人表态,“邓小姐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要等仲裁结果出来以后,才会给媒体统一回复”,期间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律师说法】

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

德尚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告诉记者,邓小姐的劳动争议是比较常见的因劳务派遣所引发的争议。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要求劳动者遵守公司的考勤、作息时间等规章制度,且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等义务。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二条明文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 《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化妆品公司拒绝给邓小姐病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邓小姐争议中涉及的加班工资、年终奖部分,可依法向化妆品公司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派遣公司欲调换邓小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邓小姐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全面履行。现派遣公司解除与邓小姐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属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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