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借口往往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其工作,但用人单位基于该理由作出调岗调薪的决定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要制定好岗位职责。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岗位职责,就很难证明分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只有有了明确的岗位职资,才便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2. 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这里的“不能胜任”是指穷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是在正常情况下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考核,并且要保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作为调整工作岗位的理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公司不得随意调岗调薪

2008年2月,张先生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8000元,主要职责是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务,沟通协调各部门工作。2008年10月,该公司突然将张先生调至总务部,岗位为行政助理,月薪2800元(,张先生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吃惊,也非常气愤,于是找人事经理问个究竟。人事部的回答是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整为行政助理。张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理由,擅自将其调到行政助理一职,侵害了其权益。在谈判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提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_元支付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将张先生从总理助理岗位调至行政助理岗位,月薪从8000元调至2800元,但却不能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

【律师点评】

张先生原来的岗位是总经理助理,月薪8000元,展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享受着中层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公司在没有经过张先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任行政助理一职,月薪降至2800元,行政助理的主要工作与张先生原来的总经理助理工作的性质完全不同。公司认为张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就应该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是公司既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总经理助理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描述,也没有相应的考评制度与标准,更没有调岗调薪程序性的规定,无法证明其对张先生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调岗要有充分合理件,特别是调岗的同时又降低员工薪

酬的,不能滥用自己的用工自主权。为了便于企业证明其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建议企业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门各岗位的职能职责、各岗位的考核标准以及调岗调薪的程序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按合理的程序进行调岗调薪,在应对员工提起的仲裁或诉讼时,就可以举证证明调岗调薪的充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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