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哪里管辖

普天之下执行同一部法律,职工与单位发生纠纷后由哪个地方、哪个仲裁委或法院审理本无什么差别,可是,由于地区差别和人文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往往会造成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来审判,可能产生迥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仲裁或判决结果。因此,在某公司驻京办事处工作的黄涛,十分担心自己的案件被公司弄到外省市去审理。

黄涛说,2007年12月他被这家招聘为公司员工,去年年底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争议发生后,他在北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公司则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他又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紧接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时,公司再次紧急跟进,又提出管辖权异议。据说公司这次是有备而来,有较大的把握将案件移送到当地审理,他很担心这种情况会发生。

黄涛说:“把案件移送到外地审理本身没什么可怕的,但我害怕对方不认真办事,今天通知开庭,明天我到了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几天开庭,这样折腾几次,不要说执行法律走样不走样,光在程序上让我反反复复就受不了,诉讼成本可能超过几万元的诉讼标的。如果再打上一两年官司,我该自动放弃了。”

黄涛认为自己是北京市居民,工作地点也在本市,本案铁定无疑该在北京审理。

而公司的说法也有依据。公司认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黄涛是本公司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虽然其居住地和工作地点在北京,但工资由公司发放,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司还搬出《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讲,本案都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黄涛被逼无奈只得求助于律师。李玲律师劝他不要急,他的案子可以在北京审理,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第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理范围的复函》指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根据便利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比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可由黄涛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

李玲律师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前,案件已经诉讼到法院,法院自然还会依法,尤其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裁定公司的异议申请不成立。因此,黄涛无需担心案件会被移送到外地审理,增加自己的诉累。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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