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牌二公司三争议出现诉讼找谁去?

2008年4月17日,来自湖北的丁涛通过智通人才市场招聘,应聘到了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猪班纳”),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半年多后,丁涛被公司辞退,但是没有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因双方不满劳动仲裁,丁涛和公司闹上法庭,谁知,丁涛却被法院判决与小猪班纳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多的丁涛是否与小猪班纳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作半年多被辞退

2007年4月25日,通过应聘考试的丁涛担任小猪班纳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丁涛说,他与小猪班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了一份东莞华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东莞市华顺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的求职登记表。但是,他认为自己在小猪班纳公司工作,也不以为怪。

丁涛透露,工作不久,公司某部的前主要负责人曾夸奖他办事得力。后来,人力资源部换了新领导,丁涛与新领导的工作风格存在矛盾,期间丁涛被公司罚款120元。2007年11月16日,丁涛被公司辞退,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拒不改正”。

结算工资时,公司给了丁涛11、12两个月的工资。比较熟悉《劳动合同法》的丁涛一想,觉得公司少给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他在公司上班超过半年;公司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他辞退一事,理应再赔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而他只从公司得到了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丁涛与公司协商无果后,随即进行劳动仲裁。

从劳动仲裁到上诉法院

2007年11月22日,丁涛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樟木头分庭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猪班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仲裁庭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裁决:小猪班纳公司要一次性支付丁涛:经济补偿金3411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11元、退回罚款120元,并驳回丁涛的其他申诉请求。

丁涛与小猪班纳皆不满意该仲裁裁决,于是丁涛将小猪班纳诉诸东莞市人民法院。

丁涛是否与小猪班纳存在劳动关系?丁涛向法院出示厂牌作为证据,厂牌印着小猪班纳的中英文商标和图案、牌下方有“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字样,但是丁涛相片上盖的是“东莞市华顺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丁涛还出示了他当时给小猪班纳寄过的简历,单位都是小猪班纳。

2008年1月25日,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小猪班纳的中文、英文、中英文及图案的商标已经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商标所有权为华新公司。另外,从丁涛的求职登记表、工资明细表、加班申请表、收款收据等单据皆盖着华顺公司的印章可以看出,丁涛属于华顺公司的员工。法院认为,尽管丁涛的厂牌和名片有小猪班纳的商标,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丁涛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18日,东莞中院审理认为:从求职登记表来看,丁涛被华新和华顺两家公司录用;从收款收据来看,华顺对丁涛进行管理;从劳动关系的终止来看,华顺公司解雇丁涛,并结算了工资。因此,东莞中院认为,丁涛只与华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小猪班纳无关。

丁涛与华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3个多月来丁涛一直与小猪班纳进行诉讼,想要再与华顺公司打官司,却已经错过了30天内与华顺公司进行劳动仲裁的时间。

与小猪班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丁涛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小猪班纳公司一次性支付他6542元,“这说明小猪班纳公司和我发生了劳动关系的。”丁涛说,他一直在小猪班纳上班,他以前的下属也可以出来给他作证。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何斌律师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丁涛确实与小猪班纳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何斌也认为,法院取证方面不应当只凭书面上的证据,如果真如丁涛说的,法院还应深入公司取证以确认其是否真的曾在公司上过班,不能单凭求职登记表、工资明细表、加班申请表、收款收据等局部单据。

(南方日报 见习记者/马喜生记者/欧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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