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举证

据有关人士分析,随着《劳动合同法》等一批法律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会逐渐增强。

案例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举证

陈志于2008年3月应聘到江西某物业公司工作。2009年7月31日,陈志被公司以工作中有违纪情况为由辞退,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邮寄送达了《除名通知书》。陈志随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果后,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企业提供不出陈志工作表现不到位等充分的证据。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公司须向陈志支付经济赔偿金2814元(月平均工资938元乘以1.5再乘以200%)。

案例2

与集团签订合同不等于和成员公司签约

王萍1995年1月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2月,与该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但是,2007年11月,王萍被调到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有限公司并未与王萍签订劳动合同。于是,王萍因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中,王萍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某有限公司为江西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但却是独立法人企业,王萍与其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该有限公司应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认定王萍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萍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

案例3

索要加班工资劳动者需保存相关证据

邓薇于2007年12月与南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为2008年12月27日,并约定继续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前,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邓薇与该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后,该公司未与邓薇续签劳动合同。随后,邓薇因想解除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诉至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2004年8月,在该公司工作后,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2007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008年11月,该公司已书面通知邓薇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终止。

同时,邓薇对2007年1月1日之前的加班情况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她2007年1月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主张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有保存2年以上备查的义务,而劳动者想要求更多的加班工资,需由劳动者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有加班的事实。由于邓薇没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裁决该公司只需补发邓薇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加工工资共4120.2元。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特别提醒,在劳动仲裁时,要有证据意识,保留有关凭证。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也应转变观念,超过了仲裁的办案期限,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辖区内的人民法院起诉。据介绍,由于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人员少,超期的案件比较多,目前接到的案件已排到了明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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