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此,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颇为不解。日前,该公司因职工加班工资问题与职工发生矛盾,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补发职工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却被告知不予受理。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被拒
2008年2月,张小姐与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小姐任办公室文员一职,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起至2010年2月止。入职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张小姐购买了社会保险。
去年11月,张小姐向公司领导反映,自己在工作期间平均每周加班时间超过3小时,但是公司从未向她支付加班工资。张小姐要求公司给她补发加班工资共计5000元。
公司认为,张小姐之所以经常加班,是因为张小姐是外地人,在长沙没有太多亲戚朋友,很多时候宁愿不回家而呆在办公室。另外,张小姐的工作效率比较低,在工作时间内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经常加班。张小姐是自愿加班,加班时也从未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所以,公司拒绝张小姐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请求。
请求被公司拒绝后,张小姐随后告知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请求裁决该公司补发加班工资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
张小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由她保管的员工签到本,以及与她同时离职员工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她加班事实的存在。
经审理,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裁决该公司给张小姐补发加班工资2715元,支付经济补偿2500元。
该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对裁决结果不服,于是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即遇到了无法立案的情形。
裁决是否终局看金额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王英帅律师认为,虽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点也指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部分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长沙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月,其12倍为7980元。也就是说,追索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7980元的,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一方对于该部分裁决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并非没有救济措施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是否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救济方法,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王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如果发现仲裁具有上述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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