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9月,王丽进入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由于是经朋友介绍的,和公司经理之间也熟悉,所以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初,公司经理因故离职,新经理接任。1月底,王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便在一次闲聊中把这件事告诉了经理。没想到,在过完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新经理把王丽叫到办公室,告诉她由于次贷危机造成的美国经济衰退,公司外贸经营形势不好,订单大幅减少,利润水平大幅下降,人手较多,公司决定将她辞退。王丽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但新经理称,王丽并非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因为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王丽遂诉至法院,并出示了以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条。
【关键证据】
工资条。
【举证指导】
本案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得以适用。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46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丽的经理提出的“公司外贸经营形势不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情形,依法单位不得与王丽解除合同。本案的关键,在于王丽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王丽要维护权益,就必须证明其和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王丽手中的工资条能否证明她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答案是肯定的。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可以作为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参照的凭证。”因此,虽然王丽没有与该公司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她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且该公司按月向她支付工资,这样的事实便足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