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能否与多个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张阿姨原来所在上海某国有服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破产了,后经由一家职介所找工作,由于其技术好,同时被甲、乙两家老牌服装企业相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负责其中某个特定工艺的处理。工作了几年以后,她觉得这种方式很不错,两家公司工作任务都不很重,工作时问又正好错开,互不影响。

一天,职业介绍所的老朋友又找到她,又给他介绍了一家新成立的丙服装企业,张阿姨觉得工作时间上有冲突,打算不接,但是考虑到丙企业开出了丰厚的薪水,张阿姨还是接下了这份工作。由于这家新成立的服装公司销量好、订单多,张阿姨一天要工作头十个小时,而且一干就是好多天。甲、乙两公司要求她去工作,但是由于她脱不开身,不得不把前两家的工作任务一再往后拖延,致使其中乙公司的交货期受到了影响。后来,乙公司知道张阿姨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于是告知张阿姨,本公司并不反对你另外接活,但是不能耽误本公司的工作。如果你影响了我们的订单供货,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张阿姨左右为难,不知如何解决。

就本节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主要是法律是否允许非全日制员工与多个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全日制用工就业方式本身具有的弹性、非全时的特点决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自然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先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较后订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优先的执行效力,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非金日制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法》第69条也对非全日制用工员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以及相应工作冲突处理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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