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2005年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仍在公司工作。2008年10月20日,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8年10月31日终止。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7月至2008年10月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在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签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的自动续延,公司应承担未与刘某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故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一半。
【律师点评】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般最好是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应在征求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员工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虽然法律对于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前多长时间作出终止或续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规定对此做出了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企业在处理到期劳动合同时,一方面应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无论地方性规定是否要求提前通知,都应避免在期限届满前1或2天才通知员工,造成员工缺乏心理准备,进而引起争议和纠纷。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既不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很容易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述情形下,企业须按照“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即超过1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自超过1个月的次日起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超过1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自1年届满的次日起,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没有及时续签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上述情形的处理主要是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愿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仍然在企业工作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延,一方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上述规定使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企业都不愿意主动与劳动者续签到期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法律规定则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到期后,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再认定为原劳动合同的自动续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1个月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据此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鉴于公司已经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向刘某支付了正常工资,因此,公司需再支付1倍工资即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