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吗

【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产品销售员。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公司销售业绩不好造成库存积压,公司有权选择和任何一位销售员终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某会展公司承办了一大型展览,由于公司人手不够,临时招用了10名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本次会展工作结束,則劳动合同终止。

分公司被撤销,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吴某入职某集团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并与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集团公司战略调整,作出了撤销北京分公司的决定,并终止与北京分公司的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吴某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到集团公司工作。

公司投资人变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乙公司收购,双方在协商收购条件时,乙公司明确表示,只接收甲公司,不接收公司的任何员工。甲公司告知员工,因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将发生变更,因此,决定终止与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所导致的后果是一样的,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结。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1.劳动关系的终结时间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更多的是劳动合同全面履行之后的正常终结,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或者是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终结。

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关系的提前终结,是在劳动合同尚未全面履行之前基于双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结束彼此间的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终结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法定事实的出现,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二是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如劳动者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劳动合同解除基于的是法律行为的作出,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法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3.劳动关系的终结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只需按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即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复杂,并且不同的解除方式中程序要求差异较大。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但2008年出台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无论是2008年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是2008年之后订立的劳动合同,都只能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终止,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公司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即销售业绩不好造成库存积压。上述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会展公司与临时招用的10名员工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以劳动者完成某项工作之日,为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案例中约定一旦会展工作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也到期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吴某是与北京分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由于北京分公司被撤销,丧失了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依法终止,吴某无权要求到集团公司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发生变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甲公司不得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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