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责令改正和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某劳务派遣公司将4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务派遣公司与4名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及与学校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09年2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4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09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同时向劳动者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于是,4名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审理结果】
庭审中,学校表示愿意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的拖延所导致的,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仲裁委员会最终审理认定,劳务派遣公司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学校对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争议焦点在于,当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分配责任。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只要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都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无论是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均应独立地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学校的原因导致未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未与派遣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过错在谁,也无论双方对于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有何约定,均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学校对劳动者的申诉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裁决生效以后,派遣员工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赔偿,也可以向学校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和学校任何一方向派遣员工支付完毕后,可以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并向有责任的一方追偿。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路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賠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