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在一家燃气公司当工人,由于冬季无法施工,所以单位把我和另外一名工人放假了.让我不能接受的是:施工的时候累的要死也没加工资,现在放假一分钱不给,我怎么养家,为什么还有的工人没放假?这家企业成立一年了,一直没与职工签合同,社会保险也没上.没放假的几个工人看厂房,他们是跟领导好的,但对没签合同不满,又不好意识提,想让我因为放假的理由向领导抗议,我会不会被人利用呢?不找领导谈又觉得太窝囊,我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1、看来你所在燃气公司的工作性质是按季节划分的,从冬季无法施工的工作特点分析,你们应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 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是,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但你们公司显然并未这么做,且在工作繁忙季节,施工的时候累的要死也没加工资,现在放假却一分钱不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2、这家企业成立一年了,却一直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时间从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前一天止。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你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就开始在该燃气公司工作,则进入2009年后,你除有权要求燃气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起,至燃气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前一天止的二倍的工资。
3、单位为什么只把你和另外一名工人放假了,不得而知,但肯定有单位自己的考虑,因此,劝你不必为“为什么还有的工人没放假”上火,这家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为你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既违法,也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基于以上分析,这家燃气公司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地方,与其继续留在那里受气,倒不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司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前一天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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