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浦东新区某德资半导体制造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依法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魏某是公司制造一部的部门经理,负责公司产品最关键器件的制造工艺,并且业务能力非常突出,同行业很多企业都希望不惜代价把他挖走。2009年12月20日,魏某突然向公司提交了辞里,并希望在两周左右的时间内办完交接。由于当时其正承担企业IV型新产品的试车制造,公司不希望他离职,也没有給予其相应回复意見。两周以后,魏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制作一部现场群龙无首,相当混乱。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联系他,他说自己已经在辞职书中明确说明两周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已经履行完通知义务,公司没有及时与其进行交接,过失不在自己。公司认为,即便是魏某自己提出离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现在两周后即离开,也没有与公司商量,是违法的,至少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并责令魏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先行处理生产工艺紧急事宜。
【律师分析】
这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的责任形式。
对于第一个问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賦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任意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实际履行,或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节案例中,企业既可以要求魏某及时回企业工作,否则予以纪律处分等相关处罚措施,也可以直接追究其揎自离职而对企业造成的产线瘫痪、产品质量瑕疵等相关损失的责任。
在管理员工离职过程中,不少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都会遇到员工的不辞而别情形。而且在相关证据无法举出的情形下,企业追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都比较小。在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措施人手进行相应应对:
1.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明示相应条款。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辅导员工学习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特别告知员工离职的提前通知义务,或是通过文本语句划线等方式进行提醒,或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或学习规章制度的时候,由人事部直接口头强调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离职规则并通过书面条款或书面考试的方式予以书面证据化。
2.制定或约定岗位违法离职预期损失评估。尽管企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能和员工就员工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相应的违约金,但甚这并不影响企业和员工之间可以就某一具体岗位员工离职可能带来的损失共同进行合理必要的预估,并在此后发生争议的时候而有一个可以遵循的赔偿计算方式的合意。
3.完备离职乎续进行充分警示与责任告知。员工离职往往会有一个常见的心态,也即“人之将走,其言也善”。但是,这也不排除有部分员工“人之将走,其行也恶”,故意不遵守法定提前通知期规定,不配合企业进行工作交接。对于这部分员工,一是要充分警示,并书面告知其法律义务;二是如果员工依然我行我素,则要积极收集证据,依法追究其责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50条第2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成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賠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