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出的劳动争议

酒是天地间最诚实的饮料,也是变化多端的精灵。酒有时是天使,令人陶然忘机,祛烦销愁,快意人生。酒有时是魔鬼,令人黯然伤神,情绪失控,乐极生悲。然而喝酒与民事官司中的劳动争议也挂上了钩却鲜有所闻。予谓不信,试看日前徐汇法院判决的两则案例。

酒后误事,索赔几何?

受聘于唯迪杰公司的员工小王为公司催收货款,却因酒后在客车上酣睡,致3万元货款被盗,不仅赔了钱丢了饭碗,还被公司不依不饶地告上法庭追讨经济损失差额。不过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唯迪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年28岁的小王是两年前进入唯迪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双方签有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3,000元。去年3月24日,小王至河南省濮阳白道口镇为公司催收了10万元现金货款,当天中午应客户之邀共进午餐,讨债顺利,小王一时兴起,喝了半斤多高度白酒。在返回郑州市的客车上,小王一路酣睡,浑然不觉有一只贼手伸进他的挎包。只到客车在郑州市郊抛锚换车,小王这才发现挎包里少了3万元。情急无奈,小王只好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之后小王自掏腰包赔偿了公司7116.20元。一个星期后,小王收到了公司发出的一份通知书,鉴于酒后误事,导致3万元货款被窃,公司决定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

今年1月,唯迪杰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款22,883.80元及利息463.40元。该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唯迪杰公司转而又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被裁定超过了仲裁时效驳回,最后想徐汇法院起诉,向已被公司除名的小王追索失窃货款的差额22883.80元。

庭审中唯迪杰公司诉称,被告当时作为原告员工,催收巨额货款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本已违反公司规定,收取货款后又大量饮酒,致使货款被盗更是错上加错。被告难辞其咎,理应全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小王则辩称,催收货款是受原告指派,客户之间的应酬乃人之常情,为了这笔巨款没有休息好也是乘车途中瞌睡的原因。现在大错已经铸成,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但也不能过分。既然公司已对我作出了开除处分,再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

法院查明,被告向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报案情况属实,目前尚未破案。原告亦认可被告酒后误事,货款遭窃的事实。但原告作为企业,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此,对货款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结合被告的过失程度、工资收入以及经济承受能力,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了赔偿责任,赔偿了7,116.20元,故原告主张差额,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后一年内,曾向郑州市的法院主张与本案相同的请求,在该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后又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自我约束,任何一名有正确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劳动者都应知道,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本案被告在收取货款时,明知自身携带巨额现金,仍饮用大量白酒,致乘车酣睡货款被窃,被告存在过错,属重大过失。

而作为企业,原告也应知晓经营过程中风险与利益共存。管理上要科学有效制度化,在诸如催讨货款的经营行为中,资金流转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安全的方式,现金流转要两人以上并落实具体案情措施。发生事故,经济受损,即便主要过错在员工,企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员工的扣罚,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酒后失态,私密曝光

身在曹营心在汉,身为公司副总经理,浦先生自以为夫妻、朋友间默契的竞业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想到一次酒后失态,露出了行藏。不但被东家实调电子有限公司炒了鱿鱼,还在公堂对簿中大失颜面。

浦先生是于1999年12月至实调公司工作的, 2007年5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两年前,因销售业绩不佳,连续亏损经营,公司重新修订了员工的薪酬制度,浦先生对此深感不满,渐生嫌隙。从2009年8月开始,浦先生表示暂不领取绩效工资。今年3月2日,公司向浦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称“因您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本公司决定从2010年3月2日起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浦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实调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浦先生的诉求,实调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实调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出示了一份关键性的证据,该证据证明,“被告在担任实调公司董事、副总期间,利用其妻子的名义成立了一家由其操控新公司,对外承揽由其操控公司的业务,损害由其操控公司的利益。”公司还就该份证据的形成作了特别说明:今年2月的一天,被告在一次公司的宴请中酒喝多了,昏昏沉沉中居然把自己的皮包遗忘在了饭桌旁,公司在找寻物主时发现包是被告的,同时又吃惊地发现了被告以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载明了双方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公司开展业务等细节。由此实调公司得知被告在挖公司的墙角,于是才而断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于公司方面的举证,浦先生的代理人反驳,该份证据的形成是非法的,不具有证明力。原告是以欺骗的手段突然袭击,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单方制定的绩效薪酬制度是恶意克扣员工工资,也属无效。

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浦先生曾在一些送货单及增值税发票收据上的签字,存在其与关联公司存在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调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绩效工资制度对于员工特别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被告的严重违纪行为已不具备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据此合议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原告提出的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那份关键性证据由于其形成和取得极富戏剧性,因此特别耐人寻味。被告方质疑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实际上是基于打开他人皮包的合法性,潜台词是公民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值得关注的是,隐私权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有效地行使保密权。酒后失态,皮包失控本身就是物主没有有效行使保密权的行为。同时,隐私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道德。原告为确定物主打开包主观上善意的,无意中发现了那份与公司利益有关的书证纯属偶然,不构成侵权,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并不违法。当然,法官最后定案还得综合其他人证物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者,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往来中理应从受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履行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亦不得有使公司对其忠诚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尽的义务,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其对公司勤勉和忠诚,双方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由于错在被告,因此作为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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