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先生、李女士均是武汉本地人,供职于一家大连电器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多年。最近,这家大连电器公司以武汉分公司业绩不佳,公司领导决定撤销武汉分公司为由,解除与张先生、李女士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却因合同解除的各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张、李二人同时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经济补偿。很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裁决并支持了他们的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由于这家电器公司在大连,而张、李二人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因此两地的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是,张、李二人在武汉申请仲裁胜诉了,用人单位很可能不服,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一般会在单位所在地也就是大连起诉,这样一来,本来在仲裁时获得支持的张先生和李女士,就有可能要去大连应诉,徒然增加诉讼成本。
专家说法:
类似张先生、李女士这样的情形很常见,常常是劳动者赢了仲裁,却因为用人单位在外地,让劳动者维权增加成本。其实劳动者可以充分而巧妙地运用有关法律来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上述案例中,虽然劳动者胜诉,但还是应该接着抢先在武汉起诉——于收到裁决书的次日就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武汉)的基层法院起诉,将起诉权保留在武汉;用人单位总部在外地,收到裁决书后若在大连起诉,肯定比劳动者在武汉起诉晚。这样即使大连法院受理了,也必须将案件移送武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间,用人单位还没有在外地起诉,劳动者可以向本地法院撤诉,这样,之前的仲裁裁决就可即时生效,劳动者就可以凭此生效裁决,向本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了。
维权结果:
后来,这家电器公司果然不服仲裁结果,在大连起诉了。但由于张先生和李女士听取了律师的建议,抢先在武汉起诉,所以大连法院将案件移送武汉。张、李二人在武汉打赢了与大连公司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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