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处理劳动关系事项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两种方式,在促进和请劳动关系、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方面有着共同的目的,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显著的区别:
1.机构组成及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同级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仲裁处(体现三方性,具有准司法性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能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亊业组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2.处理方式和目的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仲裁程序,以处理纠纷、解决争议为目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除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及劳动者的投诉外,还要主动进行巡视检査,并以査处、纠正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督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目的。
3、适用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是强制性规范也可以是任意性规范,并且还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必须是强制性规范,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合同条款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处理决定的依据。
4、处理形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无权对劳动争议当亊人进行处罚,只能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保障监察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则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
5、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当亊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相对人不服劳动保障监察作出的决定,則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主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书和仲裁书生效后,一方当亊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瘅监察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的区别对比表
劳动争议仲裁 | 劳动保障监察 | |
---|---|---|
机构组成及性质 | 政府、工会、企业三方面的代表 | 政府行政部门或机构 |
处理方式和目的 | 审理仲裁案件 | 接受投诉、巡视检查 |
适用依据 |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 强制性规范 |
处理形式 | 调解、仲裁 | 行政处理、行政处罚 |
救济途径 | 民事诉讼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强制执行 | 劳动争议当事人 | 劳动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