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管辖作出了规定:
1、一般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而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域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中的任何一个提起仲裁申请。
2、特殊地域管辖
    规定双方如果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如果分别申请了,那么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没有分别申请,那么以一方当事人申请为准。
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管辖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由于很多公司特别是一些大的公司在各地均有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合同管辖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应诉成本有很大的增加,比如需要更多的差旅费,更多的涉及当地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权,但是如果企业和员工共同选择企业所在地管辖,法律也并不加以干涉,所以企业还是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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