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附表1)
◆办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举报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可以是用人单位主要用工行为发生地,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所地。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指定管辖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由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由原实施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申请材料
无
◆申请程序/方式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网上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举报信箱、接待室、12333电话和网站接受举报。
◆办理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7个工作日内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对所反映的举报内容,如有证据材料,可在举报时一并提供,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