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以下13类: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归结起来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

即双方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劳动者在存有合法劳动合同期间,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无论是哪一方首先提出,只要双方经过谈判、商议能够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双方不再提出异议,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有人认为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谁就要承担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损失。事实上不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哪一方提出,只要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给付经济补偿或自愿放弃经济补偿,法律都是允许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1.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8种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有2种情形: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上述10种情形,都属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立法重在保护劳动者合法的辞职权。

(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包括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两种:

1.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一情形是,劳动者具有较多的自由支配权,但必须有个预告期,但只要预告了也就是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考虑劳动者相对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遵守解除预告期: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因劳动者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造成工作延误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切身利益,所以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企业须保留解除通知的依据。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3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于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并未规定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也就是说试用期劳动者只要提前3日通知了用人单位,不管是书面通知还是口头通知,劳动者就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也是新招用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一个选择期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太确定、也不太稳定的状态,其中,劳动者对是否愿意与用人单位建立更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选择权。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介绍的情况有出人时,或者发现自己不适合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时,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提出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劳动者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于用人单位利用这3天的时间找寻其他工作人员接替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