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

  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 晚育假增加15天;

  (4)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注:生育保险津贴:

  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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