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

[案例]

王某,2002年在北京大学就读工程硕士专业,2003年9月到北京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约定2003年9月-2004年6月的工资为500元,2004年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500元,该合同期满后,王某与2007年又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日,约定月标准工资为7500元(包括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后王某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绩效工资、年终奖及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委托本律师代为仲裁和诉讼。

在准备诉讼和仲裁的过程中,本律师注意收集了被告公司人事主管与原告王某在交涉过程中在电子邮件中谈到的相关内容,并收集了原告王某的工资卡和银行对账单,加班时间统计表等证据,并提出了10多万元的赔偿。

2008年3月17日,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仲字(2008)第939号仲裁裁决,支持原告(申诉人)8万多元的请求。后公司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公司上诉至一中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点评]

尽管该案仍在审理中,但本律师认为就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方面是相当成功的,也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后,要注意收集证据,不要轻视电子邮件等证据的证明作用和能力,特别是在我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对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法院也是会认可的。本案中之所以原告主张的绩效工资和年中奖金会被仲裁委和海淀法院支持,关键的证据就是公司人事给原告王某发送的确认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数额的电子邮件,并最终得到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的支持。除此之外,本律师还建议,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录音等证据材料,以便在仲裁和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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