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农民,2006年3月与本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天津某公司上班。但在10月份,经检查我患了癌症,无法继续工作,回家治疗,现已化费了十多万元。但两公司都拒绝承担责任,我现在应当怎么办?
律师说法:你问的问题是一个比较特殊劳动争议问题,但当前对于大部分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却是一个要现实面对的问题。
解决劳动争议,首先要确定你与哪个公司是劳动关系。从你讲的情况来看,应当是一个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是用人单位将人力资源外包给劳务派遣机构的一种形式。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查询人才库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选送交用人单位,由单位确定最终人选,然后,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聘人员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最后,派遣机构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是租赁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因此与你有劳动关系的是德州公司。
明确了劳动关系,也就明确了权利义务主体。根据《劳动法》,派遣单位也就是德州公司应当为你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你在患病后可以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德州公司应当为你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同时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因此在你患病后,你可以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依法为你交纳社会保险,则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另外一个应当明确的问题是你的病是否为职业病
是否为职业病有两方面影响,一是保险待遇不同,二是赔偿主体不同。
职业病属于工伤赔偿范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或患职业病,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患病则只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德州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2888元。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用于支付符合《三大目录》支付标准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按8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2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6万元。同时还应当依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
但如果单位没有依法为你交纳社会保险,则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如鉴定为职业病,则与接受单位有关,两方都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不是职业病,则你只能向派遣单位要求承担按医疗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最后一点应当说明的是,在病假期间,德州公司是无权与你解除合同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因此你至少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无权与你解除合同,同时应当依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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