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定义和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又称为“劳动力派遣”、“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其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力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使用劳动力、向派遣机构支付劳务费,派遣机构负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招录劳动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我国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需求的低学历技能型人员,二是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或管理知识的专门性人才
我国目前的劳务派遣主要以低端劳动力为主,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将传统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分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产生三种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美国,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要复杂得多。国际上一般对劳务派遣实行严格限制,比如:有的规定只能在保安、保洁等辅助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规定只能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即便是允许使用劳务派遣工,一般规定在使用半年或者1年后用工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如日本,最初只允许16种特定行业(后扩大到26种)使用劳务派遣;后来又采用反向列举的方式,禁止港口运输业、建筑业、安全保障业等行业使用劳务派遣等日本规定不能在同一企业、同一工作岗位接受1年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如果想要劳务派遣人员继续工作超过1年,则必须努力将其雇佣为正式全日制雇员。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即限制劳务派遣的最长服务期限,超过此期限的,将视为在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成立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情况下的义务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实际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两个合同关系,即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尽管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可以节省用工成本,省略招聘、社会保险缴纳、日常管理等烦琐步骤,避免一些经济补偿责任等,但事实上,并不是与劳动者完全“泾渭分明”的,用人单位也同样负有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些用人单位希望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将管理责任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自己不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应责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60条、第62条、第63条以及第64条,对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动派遣人员方面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履行的相应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用工单位的用工义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用工单位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为真实、合法的劳务派遣,此时,派遣机构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为真实的劳务使用人,该条所指的“争议内容”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解除,以及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范围。在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争议内容的引发只是与派遣机构有关联的,仅列派遣机构为被告(被申诉人),如果争议内容的引发与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均有关联的,将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均列为被告(被申请人)
三、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设专章进行了规定,对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在派遣用工过程中,因为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违法或者因为二者履行派遣协议过程中使劳动者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相互推卸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解决了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被损害时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用工单位要求赔偿,避免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因而,在如今不少企业热衷采用劳务派遣的时候,还是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
(1)严格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选择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避免因劳务派遣机构不具备资质而直接承担用工单位法律责任。
(2)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内容完善、合法的劳务派遣合同,列明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费用的结算,以及培训、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内容。
(3)在用工过程中,依法使用劳务人员,在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岗位调整、劳动保护、解聘等方面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结算劳务费用,使劳务派遣机构能按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足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