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动力输出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力输入单位(用工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动力输出机构和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劳动力输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由于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法律关系,其不仅涉及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生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所以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但是如果能够分辨出两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一种是劳务合同关系,一种是劳动关系,则其他的问题基本可以迎刃而解。
派遣单位,也就是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可见其承载着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而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其一方面需要承载劳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外,还需要承担法律对实际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譬如,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等。
其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的权利;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它权利。
虽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一般签有劳务派遣合同,但是有时约定并不十分清晰,以下重点分析几种特殊情况的责任分配:
一、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
由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事先签订有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基于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承担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若因用工单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条款,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而言,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能引起所谓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用人单位只能依据其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约定,追究用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用工单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可由其承担部分责任。即作为用工单位,负有审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其接受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其单位工作,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该事项双方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加以明确约定,防止出现纠纷时互相扯皮。在实践中,有的用工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派遣劳动者名册(包括人员名单、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岗位、工资账号、缴纳保险费用明细等)和劳动合同,以此来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的责任如何承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实务操作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都是由用工单位负担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缴纳的,但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业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是顺理成章的。因劳动者的工伤赔偿问题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首先应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然后再由实际用工的用工单位作为第二责任主体的顺序,或者将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作为同一顺序来负责处理,如果二者推诿扯皮,则作为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确实也支持了劳动者的双份赔偿请求。
工伤职工如向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来加以明确约定;也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基础上来加以划分。
四、劳务派遣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有谁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对劳动者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工作人员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