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我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已4年了,前3年都是和公司签订合同的,但今年年初公司说要把我们的四金换成其他的服务公司来缴纳,因此需要签订一份和这个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我看了一下合同,其中有说明我们是被派遣到这个公司的。

  最近我在网上看到如果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那我和现公司就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了,我的劳动年限只能从这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而且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都与现公司无关,只能找服务公司。

  请问,是否真是这样的?有什么办法能证明我的工作年限是4年?希望专家能够帮助我,谢谢!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如果现在的公司不再与你签合同,而是让你与服务公司签合同的话,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务派遣法律问题。

  你如果现在与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再将你派到原公司工作的话,这就是典型的劳务派遣。其中你与服务公司之间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你们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你在现在单位工作,现在单位就是实际用人单位,你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特殊劳动关系;而服务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也会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或类似的协议,约定两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因此,你与服务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话,调整你们之间纠纷适用的是标准劳动关系的调整方法,比如双方劳动合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类;而你如果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话,调整你们之间的纠纷则是特殊劳动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双方关于工作的约定、及相关的规定(比如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因此如果你与服务公司签合同之后再到公司工作的话,并非与原公司一点关系也没有,而是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只是与原来的标准劳动关系相比,这两类劳动关系调整的手段不一样。

  那么作为特殊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际用人单位,它应当对职工承担什么义务?

  首先,应当承担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比如协议(有的叫工作协议,有的叫劳务协议等)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

  其次,法定的三项义务必须承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加班的则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最高工时。

  最后就是劳动保护方面的义务。从本质上来说,两家用人单位对职工承担的义务应当等于非劳动派遣的一个用人单位对职工承担的全部义务,不能因为这三方之间两两有约定,而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如果两家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话,则他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实际用人单位不承担义务的话,员工有权要求服务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员工来说,更关心的可能在于,如果发生纠纷,该找哪一家用人单位?

  如果你与服务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应该找服务公司解决,或申诉要求服务公司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你与实际用人单位因特殊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则可以找实际用人单位解决,解决不成的仍可要求服务公司解决。有的纠纷因为员工也不可能分清楚到底应当由哪家公司承担义务的话,也可以将两个公司一起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有关用人单位的义务。

  证明你的工作年限有几年这并不重要,因为劳动合同如果是终止的话,在一般情况下本来就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你非要证明工作年限的话,从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连续性上即可得到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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