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离开后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带走了物流公司惟一的大客户,导致物流公司一年来营业额为零的状况,目前已陷入困境。
物流公司状告该离职员工侵犯其商业秘密,但由于其提供的证据有限,一审法院认为其所有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物流公司上诉至高院。昨天(10月8日)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高院副院长亲任本案审判长,法槌敲响后,庭审开始。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7日,某物流公司与本市一家生产纸杯的大型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由物流公司为该公司办理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张某原是物流公司的员工,负责与纸杯公司的接货和送货,并在承运人处签字。2006年8月张某离职,并于2007年5月18日成立自然人独资企业某运输公司。2007年6月,张某的运输公司与纸杯公司建立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后物流公司以张某掌握其商业秘密,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建立与纸杯公司的业务关系,使其业务额严重下滑为由,起诉要求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就其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物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市高院。
上诉人:他带走了我们的生命线
上诉人认为,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形式之一,物流公司在其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而且在开会时也口头说过。张某在物流公司是业务经理,他可以直接接触到纸杯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根价表、报价(运费)等,每次都是张某直接与纸杯公司进行货物交接。在2007年以前,他们每年大约有300万元的业务往来,可是张某成立公司后,带走了这惟一的大客户,导致业务减少直至为零,可以说该客户就是企业的生命线。
被上诉人:这些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被上诉人张某认为,首先纸杯公司的相关信息根本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具备商业秘密的4个基本条件:物流公司没有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公司内也没有保密条款,同时公司也没有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从该公司的相关信息内容来看,不应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张某认为他没有侵犯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他与纸杯公司建立业务往来纯属业务关系,而且他在物流公司只是普通员工,也接触不到所谓的商业秘密。
专家说法:
针对此案,法学专家表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不为相关公众知悉的;二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在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之前,法院首先要审查涉案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在本案中由于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所有的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在此前提条件下,就谈不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其实,归根结底本案反映出的核心问题是职工跳槽把客户带走给企业带来的损害。对于本案,原告更应该主张的是被告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行为,但竞业禁止是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的,无论是创新型企业还是流通型企业,在其产业和客户信息需要保密的情况下,都应当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充分考虑到这个竞业禁止问题,只有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才有可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当然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这一条款,就等于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空间,就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就有获得此项报酬的权利。而从本案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显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所以其对员工离开后带来的损失就显得束手无策。新报记者 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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