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员工发放Offer Letter,其实是一种要约的法律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进行约束。然而,Offer Letter本身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雇佣双方会另行签定劳动合同。如果两者在条款上产生矛盾,那么劳动合同将取代Offer Letter来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既然Offer Letter在员工承诺后,是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企业单方面撤销录用,解除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由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企业解除的究竟是一份合同还是一段劳动关系。由于Offer Letter的本质仅是双方达成聘用意向,在很多情况下,聘用双方会在条款中具体明确员工的录用或入职日期,因此Offer Letter虽然成立了,但是在约定的录用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那么在此情况下,Offer Letter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违约,但是如果员工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企业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违约行为将不仅涉及合同本身,而且还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企业在发送Offer Letter后,员工即行履行劳动义务,或者员工能够举证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已经运行,那么双方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企业的撤销录用就直接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该直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其随意的解除行为会因为员工的诉请而被仲栽委员会或法院撤销。当然,如果员工同意企业的单方解聘行为,那么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特别是外企在招用员工时,通常会使用到Offer Letter,有时又难免需要取消Offer Letter。既然,Offer Letter通常被视为一种要约,那么公司签发的Offer Letter—旦被应聘者接受,也就意味着企业开始承担法律风险。
1. 认识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Offer Letter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Offer Letter—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与此同时,Offer Letter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应聘者。应聘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Offer Letter。如果应聘者选择接受了则生效,企业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否则,Offer Letter不发生效力,企业自然没有责任可言。
2. 正确制作和签发Offer Letter。通常情形下,Offer Leter的格式和内容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劳动者的岗位、薪酬、福利、培训、发展等方面内容。在具体制作和签发Offer Letter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 Offer Letter应明确应聘者承诺的期限。企业在制作Offer Letter时,需要将应聘者回应确认的期限列明。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有效做好应聘人员的管理,如果拟录用的人员不能按期确认,可以留出重新选人的时间;二是有效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只要拟录用者不能按期确认,公司取消此职位或另换新人并无法律风险。
(2) Offer Letter应约定合意达成后的违约责任。由于各种可能的原因存在,Offer Letter即便达成合意,双方中的一方也有可能违约。此种情形下,最好是亊先约定违约责任,这样一是有利于以后的争议解决,二是有利于双方预估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当然,即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也不会影响一方按照实际损失额向相对方请求赔偿。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