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就业、落户政策的进一步宽松,就业手续的不断简化,有许多毕业生更关注自己能不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而对就业中牵涉到的户口、档案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针对毕业生在就业、落户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毕业生工作的同志列出了这样一份清单:
★关键词一 就业协议书
学校是凭《就业协议书》来派遣毕业生的。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之前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不想回原籍的学生必须十分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
如果你不符合进某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到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出来工作,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这样,你就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关键词二 报到证
报到证的作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干部身份证明;
4、凭报到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报到证千万不能丢失,如丢失则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到校学生处补办。
★关键词三 户口迁移证
户口迁移证是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毕业生到哪里,都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一直放在口袋里。
户口迁移证千万不能丢失,如丢失则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到校保卫处补办。
★关键词四 档案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党团材料等。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毕业生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根据以往的经验,最好是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保管,因为他们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既安全又方便。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档案转递时要注意几点:
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常碰到一些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却在接收档案,个别单位甚至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还有一些单位则为了防止毕业生“跳槽”,而将档案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3、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还没有统一,各个城市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在人事局,有的下放到人才交流中心,有的是在教育局,还有的城市成立了专门的分配办等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做到一步到位。
★关键词五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从而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如果你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一般来说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工作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毕业生应尽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在暂时没有工作的情况下也别忘了以个人名义参保。
除了以上列举的问题外,你还会遇到其他问题。应届毕业生最好到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一些毕业生在非公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具。这部分毕业生毕业时大都认为,只要有工作,管它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都不重要;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包分配,也不到毕业生分配部门报到,有没有人事关系也无所谓,到有一天需要某方面材料时,手忙脚乱,而且会造成许多损失。
★关键词六 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
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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