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被某单位录用,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即将到期时,田某不幸得了重感冒住进医院。住院第五天,用人单位告之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田某表示不理解,单位有权在试用职工“医疗期间”终结“试用”吗?
律师告诉田某,试用期的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和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田某试用期内因病住院,试用期应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间不得终结劳动合同。且田某的病是突发的、临时的,短期可治愈的,不属于不符合因身体、年龄、文化程度、个人专业、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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