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如何界定

案情:

2008年2月初,张某到某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每天工作6个小时,每月月底领取工资600元。2008年4月,张某发现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办理社会保险,在询问中,单位负责人答复,张某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用交纳社会保险。

张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如果不属于,张某能要求哪些权利?

评析:

一、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二条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从以上可以看出,张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性质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二、张某可以要求的权利: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并补缴自用工之日起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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