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合同期满"跳槽"被罚5万元违约金

工程师胡先生合同期满后加盟了另一家同类公司,但“老东家”却要他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10月10日,新民网从徐汇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胡先生被判支付“老东家”违约金5万元。

据介绍,2004年9月胡先生进入“久久”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胡先生在离职后的3年内,不得到同类公司任职,如有违反须承担违约金。2007年9月,合同期满终止,胡先生离开“久久”公司。随后,“久久”公司将胡先生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608.60元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给予支付,但却被退回。“久久”公司调查后发现,胡先生夫妻俩分别成了另两家与“久久”属于同类企业的公司股东,“久久”公司于是诉至法院。

徐汇法院认为,胡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等各方面情况,法院将此金额调整为5万元。

名词解释:

竞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依约应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其中包括竞业限制的义务,即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特定期间内不得为竞争公司工作或从事竞争性营业活动,用人单位应对该限制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用人单位利益而丧失到相关单位就业,受到经济损失后取得的经济补偿。该补偿金支付的前提是原劳动者必须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 新民网 通讯员 徐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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