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解除、续订与终止

1.签订集体合同,首先由职工一方面的代表,一般是由企业工会出面,与企业行政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3-10名。同时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首席代表及其他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的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2.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会上由双方代表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经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方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经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企业应在10日内,以适当方式由双方代表向全体职工公布。

4.订立集体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在7日内给予答复并进行协商。

5.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变更后的集体合同须按程序再次报送、审查。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6.集体合同期满,双方代表应就履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参阅文件:

《关于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青劳[1998]130号,1998年8月25日)

《关于对企业集体合同审查的通知》(青劳[1996]111号,1996年5月28日)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3号令,19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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