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如果对于工伤认定书不服,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単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择配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对不服的规定存所不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不服的,需要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对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呢?
2004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笫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一致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