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例: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将加付赔偿金
黄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支付黄某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协议后,公司一直拒不支付。黄某于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黄某的公司限期支付,但过了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后,黄某的公司仍然没有支付,于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黄某的公司除支付黄某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再支付黄某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别是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时,一定要按时支付,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