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员工应当向起诉哪个单位保护合法权益

目前,由于经济形势不够景气,许多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而有些公司为了减少债务负担,纷纷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以规避法律的追究,一方面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另一方面对公司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要求办理工商注销时的债务清偿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工商行政机关不会核准注销。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在公司终止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在办理工商注销时,一般在注销清算报告中对未有清偿的债务有股东承诺,工商机关根据这个承诺将公司注销。

二、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足或虚假出资的情形,对其不足部分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对其出资不足的部分可以依法要求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三、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有权利就有义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通过行驶撤销权,申请宣布对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四、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或者虽经清算但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而被注销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该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因未能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出资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工商部门对明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公司进行注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部门往往只做形式审查,如果用人单位或其清算组提供的材料表面符合规定,那么工商部门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 工商部门明知申请注销材料是虚假的,不完整的,而允许其注销的,可以认为工商部门存有过失,在因该过失造成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遭受损害的,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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