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公积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赔偿金

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律义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公司没有办理的,应该认为是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而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所以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果是具体约定的,则按照劳动报酬的理由解除,而不能按照社会保险的理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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