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范某是北京军区某部队医院的聘用医生,年轻而且医术精湛,经常有其他医院请范某去会诊。2009年12月的某一天,范某的好友告知范某,北京某妇幼保健医院想请他过来帮忙完成一个课題,你利用休息时间过来进行研究就可以,不会对你现在的工作产生影响,报酬非常丰厚。范某认为这个提议不错,既可以进行研究,又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何乐而不为?于是,范某与该妇幼保健医院签订了以完成某一医疗课题研究为期哏的劳'动合同。随着妇幼保健医院课超研究的不断深入,范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在部队医院正常上班期间,特别是2010年1月到3月间,范某经常迟到、早退,医院分配給他的工作也不能按时完成。部队医院在了解情况后,院长找其谈话,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对自身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希望范某能尽快解除与妇幼保健医院的劳动合同。但是,范某认为课超研究很快就结束了,自己再坚持坚持就行了。等研究一结束,他就会像以前一样正常工作。为了尽快结束课题研究,范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多。两周以后,部队医院向范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律师分析】

这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备以下情形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这两种情况是一个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只要劳动者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本节案例中,范某在北京军区某部队医院工作的同时,又与妇幼保健医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范某在妇幼保健医院的课题研究中,投人的精力和时间过多,严重影响了其在部队医院的正常工作,院长代表医院与其谈话后范某仍不改正,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情形,范某同时具备,因此医院与范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劳动人亊管理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这也是此次《劳动合同法》将此事项纳入法律规则的原因之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建立多重劳动关系、追究刑亊责任、员工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等情形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1.确实掌握相关证据。对于过失性解除,法律设立了严格的条件,企业行使该权利前应当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评估。对有证据证明的员工过失性行为,符合解除法定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证据不足的,应按其他解除情况处理。此时企业应当继续收集证据或仅就证据可以证明的亊实进行处理。为降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昤,企业也可以适当采取变通措施,尽可能采取协商解除,劝说员工辞职等方式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

2.严格展行法律程序。企业在通过行使过失性解除权辞退员工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文本交由员工签收。解除通知是企业用于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文本,可以用于判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实践中常常出现员工拒绝签收的现象,企业应当加以预防,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通讯地址和通知方式。如果员工拒绝签收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通知。此时企业应当注意保留邮寄凭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彩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教笫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